象山县2024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招聘)公告
2024-06-12 15:31:22 | 点击量: 1409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4年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与林技人员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4〕6号)文件精神,2024年象山县计划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2名。现将有关招生(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方式
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实行招生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定向招生(招聘)象山县户籍考生。
二、招生对象
2024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象山县户籍,有意向为基层农业农村事业服务,并与象山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考生。
三、招生院校
浙江农林大学,院校代码:0211(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
四、招生专业及数量
共招生定向培养本科生2名,1名为农学专业、1名为农林经济管理,在高校招生普通类提前录取。
五、招生(招聘)程序
1.填报志愿: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在一段线上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一并填报志愿。考生只能选择在第一院校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专业志愿填报需符合招生院校定向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专业限制要求,如遇专业服从调剂也要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2.确定体检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的原则,按象山县招生计划1:1.2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提供给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3.组织体检:象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考生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应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公示:对体检合格的考生,在符合专业选考科目的前提下,按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3天。
5.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并征得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如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须出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2份。签订协议之日尚未满18周岁的考生,需监护人一并提供身份证明,共同签字。
6.学校录取:招生院校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按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象山县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7.备案: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象山县农业农村局、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定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
七、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农学专业学生,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有关政策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学费自理。定向培养生可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政策。
八、就业与待遇
2024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经体检考察合格后,按定向就业协议回到象山县乡镇农技推广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商象山县委编办、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乡镇后确定,并与乡镇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要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九、其他事项
1.志愿填报时间详见浙江省教育考试网。
2.未录取者不影响当年考生正常的招生与录取。
3.为保证体检、录取工作顺利开展,请考生在志愿填报后尽量不要外出,并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4.咨询电话: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0574-65723495;
浙江农林大学招生办 电话:0571-63730908;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74-89387516。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